九、办理基本流程
办理详细流程见《进口民用航空器重要改装设计合格审定程序》(AP—21—15),概况如下:
(一)申请人根据规定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。
(二)民航地区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。经受理审查,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出具《行政许可材料补正一次性告知书》;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受理申请并出具《受理申请通知书》。
(三)确认申请人按《受理申请通知书》要求缴纳审查费后,民航地区管理局组织审查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与申请人确定审定基础和审定计划,在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。
(四)审查组确定申请人表明了对审定基础的符合性,并且没有不安全因素后,将提交审查报告给地区管理局。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报告评审,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。
(五)准予许可的,颁发重要改装设计批准书;不予许可的,出具《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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